作为一种主要的营销手段,微信公众号越来越被企业所看重,除了制作有意思的原创内容,转载当下热门新闻也可以为公众号增添人气,然而开通了微信公众号的企业今后可能就不能这么随意地转发新闻了,因为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了新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指出微信公众号未经许可禁止发布新闻。
网信办再次对新媒体念起了“紧箍咒”
日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新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该《规定》将在6月1日起施行,《规定》旨在对微信公众号、网络直播等新媒体进行更为严格的管理,其中在新闻发布方面提高了准入门槛。首先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如果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责令停止相关服务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规定》中所指的新闻包括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涵盖的范围基本上可以说无死角。
此外,当取得相关新闻信息发布许可之后,如果要转载新闻必须从中央新闻单位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等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获取信息来源,而且发布时还需要注明新闻信息来源、原作者、原标题、编辑真实姓名等,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并保证新闻信息来源可追溯。如此一来,“标题党”现象势必会大幅减少。
具体到单位个人,《规定》还特别指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立总编辑,总编辑对互联网新闻信息内容负总责。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接受专业培训、考核。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从业人员从事新闻采编活动,应当具备新闻采编人员职业资格,持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颁发的新闻记者证。
行业洗牌无可避免
那么如何获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呢?《规定》中指出凡是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的,应当是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新闻单位,是指依法设立的报刊社、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和新闻电影制片厂。
除了新闻单位,符合条件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实行特殊管理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另行制定,该办法目前尚未公布。对于众多以新闻传播为主的微信公众号运营方来说,这些事无巨细的规定犹如晴天霹雳,无论从运营单位的性质还是从业人员的资质,都必须符合相关规定,但是当今的互联网媒体普遍都没有达到这些要求,所以这项规定的出台必然会促使这些新媒体企业进行自我完善甚至是转型,不排除会与正规的新闻单位展开合作。
更应注重健康优质原创内容的输出
事实上早在2014年8月,国家网信办就公布了《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指出公众账号发布时政新闻须取得相应资质,在这项旧《规定》中,第四条明确指出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
第七条则指出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为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开设公众账号,应当经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审核,由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向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分类备案。新闻单位、新闻网站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的非新闻单位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转载时政类新闻。其他公众账号未经批准不得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
可以说规范新媒体新闻传播的文件从2014年就已经走进了人们的视线,如今的新版《规定》可以看成是旧版的强化和补充。其实聪明的媒体企业早在旧版《规定》出台时就开始完善自身的资质和服务,但是在互联网媒体高速发展的时代和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能够做到有“先见之明”的企业毕竟是少数,大多数还是为了利益而故意忽略了《规定》的存在。
从新版《规定》中我们不难看出,网信办旨在通过《规定》来规范媒体传播行业,维护主流新闻的权威,让新闻信息的可信度更高,避免人为地添油加醋歪曲事实。当然,有的网友认为这样的《规定》就是一刀切,限制了新媒体行业的发展。其实从内容创新的角度来看,新版《规定》是在间接促使媒体从业者和企业拿出更多优质健康的原创内容,可以说依靠篡改新闻标题和内容来吸引读者的“好日子”真的到头了。(来源:威锋网)